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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7197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街**层**室,系中国农业银行平罗支行**。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罗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巧,宁夏法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00时13分,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黑色宁B****6号“奥迪”牌黑色小型轿车,沿平罗县民族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平罗县万佳上和城小区东门口处时,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被人报警,平罗县城关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处警时发现陈某某涉嫌饮酒驾车,遂将陈某某移交平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经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3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莉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电话:1370956****)。

2.侦查卷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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