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检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11973********,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住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会**村**队**号。2006年5月25日,因犯赌博罪被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半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由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7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晚餐饮酒后驾驶粤HF****小型客车,搭乘他人沿宁乡市春城北路由北往南行驶,当行驶至春城北路与新康路路口处时,被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检测结果为87mg/100mL,后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带至南雅医院对其进行抽血取样,经湖南省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际世洪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99. 51 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被刑事立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吸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岑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5.视听资料:视频光盘一张及制作说明书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陈某某被刑事立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陈某某有违法犯罪记录,应酌情从重处罚。
3.被告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勇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581****;
2.证人和鉴定人名单各一份,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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