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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31973********,汉族,专科文化,个体,现住威海市区**小区**号**室,户籍所在地威海市环翠区**小区**号**室。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月7日19时许,醉酒后持证驾驶鲁******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威海市区**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花园小区门口时,车头顶撞至前方车辆的后保险杠,后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2.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毕媛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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