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533**********,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威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凌晨1时56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冀E*****小轿车行驶至**国道368公里**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3.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光晗
2020年9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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