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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533**********,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威县某某某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凌晨1时56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冀E*****小轿车行驶至**国道368公里**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3.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光晗

2020年9月9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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