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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6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小区**号楼**门**号。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于2019年3月2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情况下,驾驶牌照号为鲁A****8的白色尼桑牌汽车,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油建小区附近的一处平房内购买132升汽油,意图自用。后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载有汽油的车辆,行驶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油建公路时被民警查获。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液体油样品中检出汽油成分。相关汽油已被扣押并移交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大港石油分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汽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被查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祖武

检察官助理:王梦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于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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