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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一部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92********,汉族,大专肄业,务工,住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街道**村**组**号。因殴打他人,2019年7月10日被山西省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20年1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C****1吉利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宁河区海清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淮淀新市镇工地交口西50米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6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贾某某、熊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等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保良

检察官助理:赵艳锋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卷宗一册,共计10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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