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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142号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85********,户籍地在天津市北辰区**镇**路**号,现住址在天津市北辰区**镇**园**号楼**门**号。2018年09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2月24日22时11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津H****1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北辰区九园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九园公路铁路桥下时撞到桥墩,造成车辆及桥墩损坏、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民警在北辰医院对陈某某抽取血样并送往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对陈某某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3.4mg/100ml,系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北京铁路局天津公路段天津桥梁车间不负事故责任。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现已赔偿北京铁路局天津公路段天津桥梁车间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自行协商协议书、谅解书等;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19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刘招庄村旭日路17号,联系电话13820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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