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二部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90********,汉族,大学本科,群众,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津市东某某**街**路**里**号楼**门**号,住天津市东某某**街**里**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8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临时牌照为津P****9号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从河北区真理道华康里的单位出发,途经河北区真理道、红星路、津滨大道、津昆桥、昆仑路、嵘山道、天山南路,沿天山南路由北向南,以54km/h的速度行驶至907公交车站前时,其车辆前部与沿天山南路西侧路边由北向南行走的王某某身体发生接触,造成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逃逸,继续沿天山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津滨大道辅道交口处时,其车辆前部左侧与津滨大道辅道南侧行道树树干北侧发生接触,造成被告人陈某某车辆损坏及树木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4.3mg/l00m1,属醉酒驾驶。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不构成重伤。经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窦国庆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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