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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大荔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和其朋友张某某等人在阎良区一朋友家吃饭喝酒,期间陈某某饮用白酒五两左右。后由张某某驾车和陈某某一同从阎良返回**镇,当日晚22时许,陈某某持B2驾驶证驾驶陕E****2北京牌小型轿车,沿**镇**村道由西向东行驶时被交警查获。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7.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现场查获、抽血等笔录;5.血液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满

检察官助理:刘凯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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