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二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68,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某某,住金某某街道小区期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31日14时53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电驱动车行驶到金某某赵镇街道杨柳栖谷北路路段时,从背后将正在此路段道路右侧路边清扫路面的环卫工人张某某撞倒并致其受伤。经群众报警,张某某随即被送至金某某中医医院救治,陈某某随同到医院,交警立即赶至现场处置。事后,经提取陈某某血液样品送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所送陈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206.3 ±9.7)mg / 100 mL(相对扩展不确定度为4.7%,包含因子K=2,置信水平约为95%)。
对本案发生的交通事故,金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确定,由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经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驱动车辆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被鉴定车辆属于机动车范畴的摩托车。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和视听资料;量刑情节证据有:接处警记录单,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刑事谅解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案,陪同伤者到医院就医并如实向警方陈述情况,立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陈某某具有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醉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等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太平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处所地金某某街道小区期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十页,视听资料光盘一张,案卷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