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邛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砚山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帝豪”牌小型轿车沿邛崃市文君街道东虹路由G318线往文南路方向行驶。4时16分许,陈某某驾车行驶至东虹19号外路段处时车辆驶至道路左侧与路外树木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陈某某受伤。经邛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对陈某某血样进行检验,其乙醇浓度为:21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志航
2020年12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7508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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