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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生于195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5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现住苍溪县**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苍溪县滨江路“李记酸菜鸡”吃饭并饮酒。后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川H8****二轮摩托车从苍溪县城滨江路中段国税局宿舍院内出发沿滨江路往梨博园方向行驶。13时53分,当车行至滨江路中段“欧曼咖啡”时,与同向在前的向某某(女,生于1982年9月22日,本案被害人)驾驶的川H1****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苍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血液提取过程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晓华

检察官助理:贺晓雪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住苍溪县**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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