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沿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64********,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富顺县人,住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且饮酒后驾驶川C1****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沿滩区瓦市镇经自富路往富顺方向行驶。当日20时49分,车行驶至自富路21公里加8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带至沿滩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3.6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提出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量刑建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说明、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同步录音录像等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远惠
检察官助理:张林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其他材料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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