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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一部刑诉〔2021〕Z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51977********,四川省梓潼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梓潼县**镇**村**组**号,现暂住绵阳市游仙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川B5****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绵阳市游仙区芙蓉世纪阳光小区出发,行至游仙镇游仙派出所。陈某某将车停放在派出所门口并进入派出所,在其参与纠纷处理时,被派出所民警发现其醉酒驾驶,后民警通知交警将其带到医院检查。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94.9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鹏

2021年1月18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量刑建议》;

3、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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