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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8********,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武胜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号附**号,现住武胜县******号,农村居民。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1月21日被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0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川XY****号劲力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武胜县沿口镇融恒时代广场沿武胜县弘武大道往凯旋酒店方向行驶,22时12分许,当车行驶至凯旋酒店旁的弘武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0.81mg/L。2020年9月30日,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32mg/mL(等同于232mg/mL)。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侦查卷一P1,证实:案件的来源;(2)立案决定书,侦查卷一P2,证实: 2020年10月10日武胜县公安局决定对陈某某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3)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证明,侦查卷一P3、 P64,证实:陈某某的基本信息以及主体身份适格;(4)到案经过,侦查卷一P4-5,证实:2020年9月27日22时,武胜县公安局民警在沿口镇凯旋酒店旁执勤时当场查获陈某某醉酒驾驶;(5)血样提取登记表,侦查卷一P29,证实:2020年9月27日在武胜县人民医院对陈某某提取血样;(6)情况说明,侦查卷一P54,证实:民警未能找到2020年9月27日当晚为陈某某提供餐饮服务的摊位和摊主;(7)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记录及情况说明,侦查卷一P56-57,证实:2020年9月27日晚现场对陈某某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为0.81mg/L(等同于179mg/ml),(8)刑事判决书,侦查卷一P62,证实:陈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1月21日被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000元;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证人证言

(1)裴某某的证言,侦查卷一P25-27

证实:大概在今年八九月份的时候,在融恒美之味旁边有个卖快餐的。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据卷P18-21

证实:2020年9月27日晚9时许,陈某某在武胜县沿口镇富强路快餐吃饭时,喝了一杯白酒两瓶啤酒,然后骑摩托车从弘武大道凯旋城外公路经过,被民警当场查获,当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0.81mg/ml。陈某某对鉴定结果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4.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意见书,侦查卷一P34-43

证实:经鉴定,所送检材“陈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32mg/ml。(等同于232mg/100ml)。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检查笔录,侦查卷一P45-49,证实:对陈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0.81mg/L;

(2)辨认笔录,侦查卷一P50,证实:陈某某对喝酒地点的辨认。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执法检查录像,光盘1张;证实了检查的过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爱平

检察官助理:杨玲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现居住于武胜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8378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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