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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高检刑诉〔2021〕1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8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的宝马牌小型轿车,沿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当其行驶至锦城大道1888号门前路段时,碰撞道路中心绿化带,造成车辆及绿化带水泥砖受损。

事故发生后,陈某某电话通知其朋友姜某某到现场。姜某某到达后电话报保险并报警,陈某某则躲在附近,由姜某某应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警察。警察现场处置过程中发现姜某某有“顶包”嫌疑,遂反复追问。姜某某迫于压力,承认实际驾驶人为陈某某,并带领警察在附近路边找到陈某某。后陈某某承认自己驾车发生事故的事实。警察对陈某某进行现场呼气测试,结果为174.4mg/100ml;后经提取陈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浓度检验,结果为171.4mg/100ml。陈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交管部门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全责。施工单位及市政部门均不要求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法定量刑情节以及陈某某的认罪悔罪表现、逃避检查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佩雷                                                      

2021年2月10日 

书记员:张  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68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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