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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锦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4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号,现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与朋友在成都市锦江区樱花街一饭馆吃饭喝酒。结束后陈某某驾驶川A*****号红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从该处出发,沿樱花街由三环路方向向锦江大道方向行驶。2020年6月28日0时11分,当行驶至樱花街1349号门前路段时,陈某某下车对占道停车的川A*****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进行踢踹,再行驾车离开时上述车辆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0时13分,被告人陈某某驾车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樱花街与枫树街交叉路口西口处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川A*****号白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相碰后逃逸,致车辆受损。经川A*****号客车车主朋友报警,民警在事故现场附近将陈某某挡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291.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事后,陈某某赔偿了二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辨认等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高度醉酒,造成两起交通事故,事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你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缪沁延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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