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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7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7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德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川WM****号二轮摩托车搭乘李某某、张某某,沿德昌县乐跃镇乐跃沟村便道路由乐跃沟往108国道方向行驶。12时许,当该车行驶至乐跃沟村二社路段时,与相对方向驶来由胡某某驾驶的川W6****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陈某某、李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四川鼎城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见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0.0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抽取血样登记;

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1、​ 证人证言:李某某等人证言;

1、​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1、​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德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摩托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蓉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住德昌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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