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71997********,彝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州宁南县,住宁南县**区**幢**楼**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宁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宁南县**路往宁南县**方向行驶,行驶至**路200M路段处时,将行人王某某撞倒,造成陈某某、王某某受伤,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陈某某涉嫌酒后驾车,对其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6MG/100ML,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受害人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王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致他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家 兰

助理检察员:吉布你呷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视听资料光碟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材料三份(鉴定结论通知书一份、到案经过一份、证明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