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天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天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6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某某**镇**路**号。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8****号牌小型轿车从天某某两岔溪村方向往天某某城方向行驶,行驶至县城滨河路和川大桥处时被天某某公安局民警拦下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后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文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陈勇15608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