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9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号白色“北京”牌小型轿车搭载朋友从大邑县晋原镇内蒙古大道艾德蒙幼儿园附近公共停车场出发,当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该车行驶到大邑县晋原镇内蒙古大道艾德蒙幼儿园外路段处被大邑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源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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