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叙永县分水镇长坝方向驶往分水镇兴隆村方向,当车辆行驶至分水镇长长路1KM+100M处时,与对向吴某某驾驶的川******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陈某某、吴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在处警中发现陈某某有饮酒后驾车嫌疑,经抽取陈某某血样进行血中乙醇含量测定,其血中乙醇含量为191.4mg/100ml。经叙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2020年7月3日,陈某某吸毒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判处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凤平
检察官助理:贺安玉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84144****
2.本案案卷材料贰册,光碟贰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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