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生于197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某某人,住仁某某**乡**村**组。因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川ZV****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仁某某钟祥镇建设街处,左转弯往钟祥派出所方向行驶时,与钟祥派出所大门相刮,造成该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陈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433.9mg/100ml。另仁某某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旭丽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仁某某**乡**组,联系方式18783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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