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69********,汉族,小学肄业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某某******组**号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16时36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川M*****号二轮摩托车由乐某某金顺镇向良安镇方向行驶至良水路4km+900m处,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马某某驾驶并搭乘唐某某(2016年**月**日出生)的相对行驶的川M*****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马某某、唐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乐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马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陈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30.65mg/100ml。经乐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马某某眶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颧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面部瘢痕属轻微伤。肋骨骨折属轻微伤。

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陈某某赔偿被害人马某某、唐某某共计一万四千元并取得其谅解。陈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被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申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倪某甲、倪某乙、伍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伤情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致他人三处轻伤二级、两处轻微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陈某某赔偿被害人一万四千元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二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乐某某人民法

检  察  官 杨静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乐某某**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证据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