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5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住罗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20年11月2日、2020年11月12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和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被告人陈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同事肖某某在中江县辑庆镇中兴街罗某某家吃饭期间喝了一、二两白酒,后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川B*****的小型普通轿车从辑庆往兴隆方向行驶,在中江县G245国道兴隆镇双译幼儿园处被执勤民警挡获,民警将其带至中江县兴隆镇卫生院进行抽血,并于2020年9月22日将血样送检。2020年9月30日,四川华基因格鉴定出具川基鉴[2020]毒鉴字第16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结果为:所送“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9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向勇
检察官助理:杨威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罗江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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