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的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市天府新区**镇**村**组的家里出发往太平镇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太平镇庆西门街156号门前路段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分局执勤民警现场挡获。
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290.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小翠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3683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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