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二部刑诉〔2021〕9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钟祥市**镇**村**号。2019年1月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罚款15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因本案于2021年1月1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2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A3****小型普通客车(非营运)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余贤埭街五星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笔录及查获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查询结果、驾驶人查询结果、血样提取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2个月20日,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凤梅
检察官助理:李嘉程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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