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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和某某**镇**村**号,无业,住和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0日晚8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和其朋友在文瀛苑小区门口一涮锅店吃饭,期间陈某某喝了半斤左右梦之蓝白酒。9月11日0时许,陈某某到停放在文瀛苑小区对面路中间的晋K****7黑色桑塔纳车上拿东西,张某某驾驶晋K****6白色奇瑞轿车经过陈某某停车的位置时,差点与陈某某的车相撞,后张某某随口骂了一句便离开,陈某某听到后便驾驶晋K****7黑色桑塔纳车追赶已经离去的张某某,张某某发现黑色桑塔纳轿车追赶其后,为避免发生碰撞便将车停在足步天下门口路边,陈某某驾车追赶上张某某后下车对张某某头部进行殴打,后张某某下车,二人撕打在一起。在撕打过程中,张某某发现陈某某满身酒气,便拨打了110报案。交警到达现场后对陈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陈某某体内酒精浓度为302.9mg/100ml,随即便带陈某某到和某某中医院进行抽血鉴定。经鉴定,从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90.44mg/100ml,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追逐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两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英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和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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