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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二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21995********,汉族,大专文化,内蒙古**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8时13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蒙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呼和浩特市赛某某10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村张某某家门前时,与前方徒步行走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被害人王某某被送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9日经死亡。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管理赛罕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无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报警并拨打120对被害人进行救治,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并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静华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叁册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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