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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桦甸市******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吉******号小型轿车,沿桦甸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与**路交汇处时,被桦甸市公安局巡逻民警查获。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3.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4.民警工作说明;5.户籍信息;6.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二、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四、视听资料:查获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琳琳

(院印)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清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查获视频光盘、讯问视频光盘共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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