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Z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人,住台山市**镇**村**号。2019年7月1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JU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台山市大江镇往水步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台山市水步镇新宁大道洪顺汽车修理厂路段时,追尾碰撞同向在前由黄某某驾驶的粤J*****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和被告人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取得黄某某的谅解。
经广东天地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从被告人陈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207.05mg/100ml。
台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4、鉴定意见。
5、相关书证。
6、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树兴
检察官助理:卫菲菲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台山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508982****。
2、侦查卷宗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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