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G324线从广州往博罗方向逆向行驶,当行驶至G324线888KM 800M(博罗县龙华镇农业银行对面路段)处时,与相对方向由余某某驾驶的粤LY****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古海明
检察官助理 陈思静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62278****,保证人:韦某某,电话:18218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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