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0〕122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011963********,汉族,初中,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住博乐市,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博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凌晨00时40分许,陈某某涉嫌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新A-*****号小型轿车,沿博乐市某某小区东西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某某小区4号楼门前路段时,将停车场停放的新E-*****号轻型普通货车、新E-*****号小型普通客车、新E-*****号小型普通客车、新E-*****小型普通客车碰撞肇事,造成五辆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7月7日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280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新龙

检察官助理:程伟

(院印)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博乐市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