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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34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7****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7********,汉族,文化程度工人,户籍所在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13时36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赣A*****号小型汽车沿新建区长堎镇长富大道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的结果为126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带至新建区人民医院采集血样并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经鉴定在送检的陈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2.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94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1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茫                             2020年12月28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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