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4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卓某某**镇**学校**,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某某**镇**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某某**镇**街**对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5日20时12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蒙J*****的解放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卓资山镇滨河路与龙胜路交叉路口行驶,被执勤交警查获。2020年12月16日,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是177.6mg/100ml。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2月20日提出重新检验申请,2020年12月24日经内蒙古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是166.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违法行为人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二份。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晓光
检察官助理 吕晶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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