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阴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25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镇**村*组,地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华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下午六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和朋友张某某、李某某在李某某家闲聊喝酒。期间陈某某大约喝了三、四两“一担粮”牌白酒。21时许陈某某和张某某喝酒结束后一起来到陈某某家,陈某某驾驶陕E*****牌小型普通客车,载着女儿陈某某和张某某沿**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街道**镇政府东侧时被华阴市交警大队瓮峪中队民警查获,后经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3.4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华阴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29日对陈某某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被告人陈某某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出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国华
检察官助理 薛亚平
2021年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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