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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中专文化,甘肃省华某市人,住华某市东华镇西大街**号**幢楼**单元**室,无业。2014年8月24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华某市公安局西华派出所罚款二百元;2014年9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华某市公安局西华派出所罚款五百元;2016年11月22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华某市公安局东华派出所罚款二百元;2017年5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华某市公安局东华派出所罚款五百元;2020年6月22日因寻衅滋事被华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6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从华某市南大街“东升音乐城”楼下由南向北行驶时,因与赵某某、刘某某发生冲突,被二人阻挡,进而发生打架,致赵某某轻微伤,华某市公安局东华派出所民警处警时发现陈某某涉嫌酒后驾驶,遂将该案转交华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移交案件登记表、现场照片、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姚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关于陈某某一案的法医检验报告书;5、现场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小虎

检察官助理:杨晓乾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1册,补查材料5份1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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