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延检第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301985********,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乡**村**号,现住北京市延庆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值班律师杜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时13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京KE****)由南向北行驶至延庆区延庆镇东关红绿灯处,等红灯时在车内睡着,后被他人举报,于2时许被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8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陈某某驾驶机动车照片;2.书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复印件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甲、丁某某、徐某某、雷某某、闫某某、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查获被告人视频及抽血过程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文源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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