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54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6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号,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路**号**室。曾因犯流氓罪于1993年12月3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曾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6月13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5年1月31日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1月6日被兰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19日兰溪市公安局依法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8月31日因正在执行社区戒毒被依法注销机动车驾驶资格。因本案于2020年1月2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13时59分,被告人陈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浙G****号小型面包车从兰溪市上华街道马达镇回兰溪市云山街道工人路家中,途中行驶至兰溪市云山街道兰江路西门城楼路段时,被公安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99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归案经过、呼气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通知家属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注销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违章查询详细记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驾驶人详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户籍信息等;
2. 证人证言:证人琚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检验报告、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书、
5. 视频资料及电子数据:视频资料调取登记表、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宏伟
检察官助理:陈莹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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