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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友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70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街**委**组,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黑F****2号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沿嘉航89号楼西侧道路实施倒车时,与被害人停在嘉航89号楼西侧的黑N****9号大型挂车发生相撞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3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侦查,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进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居住伊春市友好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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