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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仁化县人民检察院

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仁检刑诉〔2020〕Z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组,住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量刑达不到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韶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7日将案件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粤F89***小型轿车沿武深高速公路行驶,从仁化收费站驶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陈某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81mg/100ml。后执勤民警带其至仁化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并将该血样送至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82.62mg/100ml。

 2020年5月21日,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仁桥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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