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亚检二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籍贯:黑龙江省五常市,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山河屯林业局**小区**号楼**单元**室。因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山河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因危险驾驶罪被亚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五常市公安局向阳派出所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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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取保候审(√) |
日期 |
2020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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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2020年12月3日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山河屯分局移送至亚某某人民检察院审查,2020年12月9日由亚某某人民检察院向亚某某人民法院移送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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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20年4月4日19时40分许,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黑A****C的奇瑞E5小型汽车行驶至山河屯林业局林兴小区防控疫情卡口时,被正在执勤的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山河屯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陈某某酒精含量呼气测试,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1mg/mL,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黑龙江省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陈某某血样中含有酒精及其浓度检验,确认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1481mg/mL,已达到醉酒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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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书证:户籍证明(√) 到案经过(√) 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 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 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正/副本复印件及车辆查询结果、基本信息(√) 强制措施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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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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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视听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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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 定 从 轻 |
认罪认罚(√)坦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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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住所地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
此 致
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雷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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