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89********,汉族,小学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住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村**组,本院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无前科。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绿海路由南部环岛方向往镇沅县人民医院方向行驶,21时18分,当车辆行驶至恩普路、恩水路、绿海路交叉口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2mg/100mL血,后将其带至镇沅县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对其抽取了静脉血血样备检。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05.38mg/100mL血,达醉酒值。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勇

检察官助理:王云超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镇沅县**镇**村**小组家中候审。

2.侦查卷二册。

3.起诉书八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