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公诉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89********,汉族,小学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现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组**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玉溪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9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15日02时01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途经红塔区明珠路,后将车辆停放于明珠路与星云路交叉口北侧,并在车内睡着,被玉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民警查获。经玉溪明镜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送检陈昆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85.84mg/100ml,为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娅敏

检察员:徐建忠

2019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7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