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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陈某某,小名: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7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街道**村村委**村**号,现暂住澄江市**街街道**镇**处。因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经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五菱宏光面包车沿澄江县仙湖路由南向北行驶。21时55分,当行驶至澄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某的血样中检出含量为99.24mg/lOOmL的乙醇成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仁军

代理检察员: 代 蕾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现暂住澄江市**街街道**镇**处,联系方式:1872546****;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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