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血液乙醇含量为177mg/100ml血的情况下,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景东县文井镇文老路自西向东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文老路K0+300M路段时与杨某某驾驶(**驾校教练何某某陪驾)的云*****学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陈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瑞
(院印)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镇***村***组***号其家中;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2册、起诉书10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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