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57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31989********,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巧家县,住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1年1月8日听取了辩护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云******长安小型面包车,由呈贡区石碑村至呈贡广场。16时30分,当其驾车沿兴呈路由南向北行至兴呈路与沿河路交叉口以南50米处,,车身右侧前端与同向由李某某驾驶的云******金杯小型面包车左侧后端相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68.00mg/100mL。经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扣押并发还的造事车辆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证人苏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国伟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处所: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号。联系电话:15198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