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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2123195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某某,住巧某某********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日14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三轮车在巧某某**镇**村**社路段与黄某某驾驶的云CQ**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两车受损,现场民警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陈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39 mg/100mL,随后民警将陈某某带至巧某某药山镇中心卫生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18.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2、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学英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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