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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11995********,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8日告知了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00时30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蒙FW****号小型汽车沿乌兰浩特市**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路**医院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检测,陈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50.9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详细信息、驾驶人详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某的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福全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1册 (2卷),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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