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乃检公刑诉〔202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出生地四川省**市**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县,住**市**花园,工作单位西藏**街**公司,厨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乃东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昌珠镇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1日被昌珠镇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藏C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线由北向南行驶,于当日04时55分许,当该车行驶至**台南100米处时,追尾同向行驶的被害人余某某驾驶的川X6****号重型自卸货车,随后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藏CE****号小型普通客车失控撞向道路西侧隔离护栏,造成被告人陈某某受伤,道路西侧隔离护栏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带至山南市四一医院抽取血样样本,将血样送至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检验。经检验,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04.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等书证;2.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被告人陈某某受伤,道路西侧隔离护栏及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乃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兰
检察官助理:德庆卓嘎
书记员:次珍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处所**市**花园,联系方式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79页,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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